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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创业
关于支持科技园发展鼓励师生入园创业的若干规定
发布日期:2011-11-8 21:32:49 点击:498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部、教育部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甘肃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地方和企业科技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意见》等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为发挥我校的科技资源、智力资源优势,推动科技园的迅速发展,形成有利于创新、有利于创业、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和机制。鼓励教师、科技人员、在校学生入园孵化自主研发的高科技成果,创办高科技企业,使科技园尽快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加速器,科技项目的孵化器。为人才培养、为成果转化、为项目孵化搭建平台,支持产学研结合,扶持科技企业快速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校鼓励教师、科技人员、在校学生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进入兰州交通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科技园)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和相关中介服务机构。
  第二条 学校向科技园入园企业和机构全面开放人才、网络、信息、图书资料、科研设施等资源,充分利用大学资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园发展。学校对入园企业的职工在使用图书资料、网络、信息、科研设施等学校资源方面及接受继续教育方面提供方便。
  第三条 为鼓励教师、科技人员学生进入科技园创业,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学校每年拨款50万元,以扶持师生入园创业及项目孵化。教师、科技人员可持属于职务发明的高新技术成果、专利技术及专有技术(以下简称成果与技术)转岗进入科技园创业或者在科技园企业中兼职。凡转岗创业的,经学校与本人以合同约定,在创业期间可以保留其在原单位的编制;转岗期满后,转岗创业人员可以回原单位重新竞争上岗。
  第四条 为鼓励教师、科技人员参加由学校组织和实施的有重大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成果转化项目,凡以自主研发的科研项目入园孵化可享受国家和政府给予科技园的全部优惠政策。
    第五条 学校正式职工在科技园内的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及在科技园企业兼职的教师、科技人员,其校内身份不变,保留其学校事业编制或教师身份,工作量与教师同等对待。
  第六条 实行招商引资奖励制度,鼓励教师、学生积极入园创业并鼓励教师学生介绍、引进高科技项目入园孵化,凡作出贡献者,均可按实际贡献给予重奖。对引入科技园的资金,由学校按引资额的1-2%予以奖励;对引入重大项目连续三年产生经济效益,由学校按实现利润额的5%予以奖励。
  第七条 学校在校本科生、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可以持属于学校无形资产的成果与技术申请保留学籍休学到科技园创业,经所在院、系和学校学籍部门批准,签定“保留学籍入园创业协议”并办理休学手续后即可入园创办企业。申请保留学籍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2年内,入园创业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离校创业或回校复学。对于入园创业的学生,创业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分。
  第八条 对于自主研发的科研成果,可作为资本入股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成果与技术作价出资占创办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由出资各方协商决定,并经科技园管委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成果与技术作价入股后,入股成果与技术所占股份的部分学校拥有不低于25%的成果与技术作价折股股权。
  第九条 学校允许成果与技术持有人以横向科研结余经费作为注册资金,到科技园按现代企业制度创办企业。在结余经费作为注册资金所占股份中,学校持20%的股权,成果与技术持有人持80%的股权。
  第十条 学校鼓励学院及科研机构与入园企业联合创办从事技术创新的研发机构,或者联合从事技术创新项目的研发活动;鼓励教师、科技人员和学生的科研选题与入园企业技术创新相结合;鼓励入园企业为在校学生提供科研、实习环境条件,有条件的入园企业可以与学院、科研机构联合培养研究生。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兰州交通大学科技园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